17.6 消防水泵验收


17.6.1 工作泵、备用泵、吸水管、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、水锤消除设施、止回阀等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吸水管、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,并有明显标记。
17.6.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措施。
17.6.3 自动状态下,在系统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处模拟火灾发生,消防水泵应自动启动;水流指示器等信号装置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17.6.4 手动状态下,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,按下启动开关,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,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;关掉主电源,主、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。
17.6.5 消防水泵停泵时,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额定压力的1.3~1.5倍。
17.6.6 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,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,通过压力变化信号应启动稳压泵。
17.6.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。
17.6.8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试验用的放水阀及排水管。



条文说明
 
17.6 消防水泵验收
17.6.1~17.6.5 条文参照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261-2005相关条款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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